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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属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

广州市属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
 (1998年5月2日 穗教办〔1998〕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和省、市职改办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1、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2、实行评聘分开。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聘任分开,按岗位职数聘任。
  3、合理配置高、中、初级岗位职数。单位领导应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和下达的高、中级数额、并根据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要求和各个部门、科(级)组专业技术队伍的状况,合理设置岗位职数。
  二、聘任条件
  1、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与聘任的职务相应的任职资格并能全面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高职务资格可低聘、低职务资格不能高聘。
  2、受聘的人员应在学年度考核中获得“称职”以上等次。
  三、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1)自主决定应聘或不应聘。
  (2)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
  (3)参加学校组织的或学校同意出席的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4)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育教学或生活待遇的意见和要求。
  (5)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认真、全面地履行岗位职责。
  (3)聘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流动。如个人有特殊理由不能继续履行受聘职务的,应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终止聘任关系。
  四、聘任办法
  1、各单位要做好定编、定员、设岗工作,制定聘任实施细则。岗位设置可考虑两、三年内学校的办学规模、工作需要,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和下达的高、中级岗位职数,把职数分配到各部门、科(级)组,并向全校专业技术人员公布,不能因人设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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