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8月16日 深府〔1998〕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是全国抗震设防重点城市,其所处的珠江三角洲是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对于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努力把地震灾害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做出贡献。
为此,现将《深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影响小区划或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
第四条 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民防办)负责市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市政府聘请有关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工程地震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专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八年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验。
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防办,并负责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示的烈度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抗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