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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基金的使用规定以及用款计划安排,填写财政部门印制的《再就业基金用款申请书》,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审定金额划转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支出帐户。
  第六条 市再就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未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的各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托管服务,按期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支付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再就业培训费;
  (四)建设市再就业培训基地;
  (五)开发下岗员工、失业员工再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六)为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资金扶持;
  (七)对录用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安置补贴;
  (八)对为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使之实现再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介绍费补贴;
  (九)再就业宣传活动支出;
  (十)其他经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开支。
  第七条 基金的支出方式:
  (一)对第六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的费用支出,根据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制定的统一标准,由相应业务责任人员核定后,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核准,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
  (二)对第六条第(四)、(六)、(九)、(十)项的费用支出,实行逐级审批:
  一次支出1万元及以下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超过1万元不满5万元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导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提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50万元以上的,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第八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编制基金使用情况的阶段性报表,按时报送市财政部门稽核。
  第九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置专职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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