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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1998年6月2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9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 深劳服〔1998〕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落实并管理好再就业基金,特制定《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及各国有企业的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参照本办法,建立再就业服务专项资金并进行管理。

            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再就业基金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为保障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在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缴交社会保险,对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竞争能力,扶持鼓励下岗、失业员工实现再就业而建立的专项费用。
  市再就业基金实行专户支出,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作它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本条所指的市再就业基金是市级基金,不包括其他各级各类的再就业基金。
  第三条 市再就业基金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从市财政预算、社会保险基金中筹集,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再就业基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专项拨款;
  (二)由市社会保险基金中调剂划拨;
  (三)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第五条 市再就业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深圳市再就业基金收入专户”,将基金的各个来源组成部分统一纳入专户,用于再就业基金的专项存储和核算;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深圳市再就业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再就业基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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