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税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即时受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的一切费用。
4、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工商业,缺乏启动资金的,市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托管的具体期限,将剩余应付基本生活费一次性支付,予以扶持。
5、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免征房产税3年;出租自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性收入,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地方各税2年。
(二)从事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申办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2、放宽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申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限制:(1)放宽对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办公场地面积的限制;(2)放宽股东资格限制,允许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股东合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3)放宽经营范围,允许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试办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承办家庭生活录像业务、私人电话出租、图书批发、废品收购等。
3、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员申办科技型、生产型私营企业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予以扶持。
4、依法保护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的负担,为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
5、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设专门窗口,即时受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私营经济活动的税务登记,并免收税务登记的一切费用。
三、其他扶持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一)新办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招用人数达到人员总数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现有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人数达到以上比例的,享受同等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可优先选择社区服务业中的清洁工种(岗位),优先承包非技术性维修市政工程项目,优先加入市城管部门设立的创业网点,并免交关于创业网点的各项行政性费用。
(三)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参加转业训练,经考核合格,根据《
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培训办法》,享受减免学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