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6日)重新发布*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
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 深劳服〔1998〕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制定了《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认真做好促进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的工作。
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特做如下规定:
一、广开就业门路,拓展分流,渠道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
(一)凡政府投资的项目和新办的企业,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机关、事业单位内的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