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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广州市外经贸委关于鼓励私营企业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9日)废止(原因:与现在私营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广州市外经贸委
 关于鼓励私营企业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7月28日 穗府〔1998〕6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制定的《关于鼓励私营企业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外经贸委反映。

       关于鼓励私营企业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若干意见
           (市外经贸委 1998年7月)

  为加快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支持私营企业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私营企业与外国投资者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与其它类型企业一样,由各审批机关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等部门提供兴办企业和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指导。
  二、私营生产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由市外经贸委按有关规定,加强申请的指导工作,并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经济合作部上报。
  三、私营企业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投资和贸易业务,应向公司注册所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附上项目可行性分析(图表式),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分支机构被正式批准成立后,持批文及境外邀请函到市公安局办理因私出境护照。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享受与其它类型出口企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外贸公司和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为私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提供商务代理。
  五、按私营进出口企业实际需要,对私营出口企业试行一般商品许可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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