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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常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改善生态环境”的指导方针,落实市委七届三次全会提出的“破除片面追求物质增长的思维定势,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观念,在经济工作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搞好环境保护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来抓”的要求,真正把环境保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合作抓”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积极贯彻可持续战略,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44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环保任务和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计划、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完成《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提出的环保目标。
  (二)加快环境法制建设,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坚持依法治市,加强地方性环境法制体系建设。“九五”时期,我市要完成《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环保法规制定工作,逐步完善我市地方性环保法规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实行经常性检查与随机性检查相合。环保、计划、规划、经济、城建、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坚决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各区、县级市要继续做好烟尘控制街和噪声达标街的创建、复查、巩固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环保机构的建设、提高执法队员的素质和执法队伍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实施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环保目标责任制,提高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能力。
   要继续深入开展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现任制实施方法和
检查考核制度。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真正落实责任制,并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等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有关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各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机动车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各县级市要继续做好市桥镇、大岗镇、街口镇、温泉镇、荔城镇、新塘镇、新华镇等7个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确保完成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力争我市在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评比中再创好成绩,实现市政府确定的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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