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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有关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失效]

  (一)招募新股申请书;
  (二)股东会议的特别决议;
  (三)修改后的章程。
  第八十九条 招募新股须在股款缴足后30天内,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书和修改后的章程,向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节 债券

  第九十条 股份公司发行债券,须经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债券应为记名式,其面值可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表示。
  第九十一条 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现有资产总额扣除债务后的余额。
  第九十二条 股份公司已发行的债券未募足前,不得发行新债券。
  公司为偿还旧债而发行债券所募集的款项,须用于清偿旧债。
  第九十三条 股份公司发行债券,须制作发行债券说明书。说明书应写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债券发行总额,每张债券的金额和种类;
  (三)币别;
  (四)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办法和期限;
  (五)发行债券的用途;
  (六)发行债券代理金融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七)公司实收资本的总额;
  (八)公司现有资产总额扣除全部债务后的余额;
  (九)发行债券的其他事宜。
  第九十四条 股份公司申请发行债券,须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文件:
  (一)发行债券申请书;
  (二)股东会议发行债券决议;
  (三)发行债券说明书。
  市人民政府自接到前款报批文件后30天内给予批复。
  第九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股份公司应制作债券、认购债券登记表、债权人登记册、债券转移登记表。
  债券、债权人登记册、债券转移登记表所记载的事项,分别比照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债券认购人应按规定的办法和期限认购债券,其程序比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债券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比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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