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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有关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失效]

  (一)公司名称;
  (二)转让人(赠与人、被继承人)和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三)转移股票的数额、金额和币别;
  (四)股票号码;
  (五)转移日期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股票转移应在公司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八十一条 股份公司自召开股东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起至该会闭幕之日止,停止办理股票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登记。
  第八十二条 股票可转让、赠与、继承或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
  股东不得退股。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股票,自公司建立后的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转让股票,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八十四条 两人以上共同认购的股票,属认购人共有,共同认股人负连带交纳股款的义务。
  股票共有人应推选一人为股东代表。未推选代表的,以股票所载姓名在前的共有人为股东代表。
  共有股票转让,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股票共有人之一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五条 股东的股票毁失,可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并在《南方日报》和《深圳特区报》或《珠海特区报》或《汕头特区报》上声明作废。
  公司对股东的申请核实无误,应予补发,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六条 股份公司当年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和缴纳所得税后,应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偿还到期债务;
  (二)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三)分配股息和红利。
  当年没有盈余的不得分配股息和红利;但其储备基金已达到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用储备基金的二分之一分配股息和红利。
  第八十七条 股份公司以发行新股增加资本,须由股东会议作出特别决议。
  公司未收足已发行股票的全部股款之前,或连续2年亏损的,不得发行新股。但资金周转期较长,并有周密的经营计划和确有盈利能力的不在此限。
  第八十八条 股份公司申请招募新股,须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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