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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有关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失效]

  每次会议的记录,均应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并指定专人保管,在规定期限内,任何人不得销毁。
  第六十四条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议选举或协商产生。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协商产生。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议;
  (二)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
  (三)聘请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确定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
  (五)拟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分配股息和红利、增资、合并、转让等方案;
  (六)处理公司对外重大事务;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执行董事会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六十七条 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比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股份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失职行为,可以罢免、解聘,其行为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节 股票

  第六十九条 股票持有人为股份公司的股东。
  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股东对股份公司的责任,以其各自认缴的股份为限。
  第七十条 股份公司首期发行股票的实收资本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七十一条 股份公司的股份每股金额均应一律。
  股票的面值可以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表示。
  股票为记名式股票,可分为普通股票和特别股票。
  股票可以是单股股票,也可以是代表两股以上的复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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