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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有关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失效]

  第五十六条 股东常会每年一次,一般应在第一季度召开。
  股东常会由董事会提前15天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有占股份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临时会议,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查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查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三)审查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分配股息、红利或弥补亏损方案;
  (四)选举和罢免董事并确定其工资;
  (五)对公司的增资、发行债券、合并、转让、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公司重整或公司自动清算时,任免重整人或清算人,确定清算人的报酬;
  (八)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议进行表决时每股有一个表决权。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会议作出普通决议,应占股份总额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有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应占股份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并有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
  须经股东会议作出特别决议的事项如下:
  (一)第五十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事项;
  (二)聘请非股东人士担任董事长;
  (三)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占股份总额,不足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时,股东会议延期15天召开,并通知未出席的股东出席。出席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的股东所占股份总额,仍不足本条例规定数额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六十三条 股份公司应设股东会议记录簿,记载每次会议时间、地点、出席股东人数、讨论和决议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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