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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有关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失效]

  (十)公告办法;
  (十一)其他事项;
  (十二)发起人签名盖章;
  (十三)日期。
  第五十条 股份公司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和地址;
  (二)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发行股份的总额、种类和每股金额;
  (四)首期征集的股款、种类和缴纳期限;
  (五)发起人对首期发行股份的认缴责任;
  (六)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费用的预付责任及公司成立后的偿还办法;
  (七)向公众招募股份的种类和数额;
  (八)股息和红利的分配办法;
  (九)代理发行股票的金融机构和开户银行;
  (十)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股东会议的职权及召开办法;
  (十二)经营决策和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制度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方法;
  (十三)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十四)公告办法;
  (十五)解散和清算;
  (十六)违反章程的责任;
  (十七)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八)设立公司的其他事项;
  (十九)全体发起人监章。
  第五十一条 股份公司依法经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即为公司成立。
  第五十二条 股份公司首期征集的股份,不得少于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发起人对首期征集股份的认购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五,余额可以公开招募。
  发起人对首期公开招募而没有被公众认购的股份,应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发起人在首期股份全部认购后30天内,召开公司的创立大会,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全体认股人。
  第五十四条 创立大会的任务和权限:
  (一)听取并审查发起人关于设立公司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并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公司的董事。
  创立大会的表决权比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议。
  股份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股东会议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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