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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有关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公司条例》(发布日期:1993年6月4日 实施日期:1993年8月1日)废止

《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有关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1992)

第一节 设立程序

  第四十六条 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须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特区方应占半数以上。
  发起人应签订设立股份公司合同,制作招股说明书,拟定股份公司章程。
  第四十七条 发起人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合同;
  (五)招股说明书;
  (六)发起人拟定的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股份公司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发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和住所;
  (二)个人发起人的姓名、国籍、职务和住所;
  (三)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四)发行股票范围、对象、办法;
  (五)发行股份总额及每股的金额;
  (六)各发起人认缴首期股份的数额、形式和期限;
  (七)各发起人预支设立公司费用的数额;
  (八)发起人对创立公司的连带责任;
  (九)发起人的发起期间的报酬;
  (十)创立公司的其他事宜;
  (十一)发起人签名盖章;
  (十二)签订合同的地点和时间。
  第四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个公司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规模等;
  (二)发行股份总额及每股的金额;
  (三)股票种类;
  (四)各种货币面值股票的数额;
  (五)股息和红利的分配办法;
  (六)股票的发行和转让办法;
  (七)各发起人认缴股份数额;
  (八)法人发起人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职务和住所;
  (九)个人发起人的姓名、国籍、职务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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