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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

  (四)关于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增加工资的经费来源按现行的供给渠道办理。财政困难较大的地方,由省财政根据公办教师人平增加工资数一半的额度酌量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下达。
  (五)在机构改革中由原来行政单位改为企业主管公司,经批准参加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其工作人员增加工资的经费来源,按原来的供给渠道不变,财政不予拨补。
  (六)对于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补贴十七元的资金来源,仍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和资金供给渠道予以解决。财政有困难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下达。
  二、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奖金、补贴的发放范围、额度和发放原则,除中央和省已有明确规定的各项专业性补(津)贴可以继续按原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发给外,其他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奖金、补贴的发放范围和额度:清凉饮料费每人每月一元;粮食差价补贴每人每月二元;电费补贴每户每月十五度;增收节支奖每人每月二十元(另有五元已列入工资基数);洗理费每人每月五元。此外,除目前已按城镇居民发给的猪肉补贴外,可以从一九八五年十月份起另发给干部、职工(包括大专、中专、技校和中小学教工)和大专院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肉菜差价补贴三元。
  上述补贴中的清凉饮料费、粮食差价补贴和电费补贴的额度,为全省统一规定的发放标准;增收节支奖、洗理费和肉菜差价补贴的额度,为全省统一规定的最高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应在额度以内根据财政和经费情况酌量发放,有困难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少发,任何单位不论资金状况如何,都不得超过。
  以上经费来源,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自行统筹安排解决。凡不属于上述六项内容的一切补贴、奖金,在工资改革后,一律停止执行。
  (二)对于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除增收节支奖不发给外,其余五项,可与所在单位的在职干部一视同仁。省对离休人员规定的其他补贴,保持不变。
  三、中央各部门驻粤单位和住粤部队,是否执行上述办法,由其请示上级决定。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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