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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

广州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
 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
 (1985年10月28日 穗府〔1985〕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的经费来源和奖金、补贴问题的通知》(粤府〔1985〕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水电费补贴,仍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83〕39号文执行。
  二、清凉饮料费补贴,从一九八五年十月份起按每人每月发给一元的标准执行(包括不参加工资制订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广州地区清凉饮料标准的通知》(财行〔1985〕158号、穗劳发字〔1985〕第046号)中的第二条,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享受清凉饮料费的标准停止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增加工资的经费来源和奖金、补贴问题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的经费来源和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奖金、补贴发放范围、额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的经费来源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行政机关(包括政法系统)、党派和人民团体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按照现行“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分别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二)文教、卫生、科技、工交、商业、社会福利和农林水等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有业务收入的单位,其增资资金在业务收入中解决,财政不予拨补;没有业务收入或收入不足解决增资资金的单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其增资人员、增资额度和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后,给予拨补。
  (三)对全部负担教师增加工资经费有困难的地区,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的原则,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下达。各级财政必须统筹安排好教师增发工资的支出预算,落实资金来源,保证新增工资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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