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0年6月6日 穗府〔1990〕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房地产 指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依法有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指依法定程序,经有偿出让、转让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利。
  抵押人 指以其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抵押权人 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抵押物 指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用于抵押的房地产。
  抵押 指抵押人以其房地产担保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 指抵押关系中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债务人可以是抵押人,亦可以是第三人。
  第三条 凡以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以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境内贷款方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权证核发、核销、查询等行政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称“市房地局”)负责。

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

  第六条 下列实物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座落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