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报刊发行专项治理的暂行意见
(1999年8月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6〕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34号文件有关治理新闻出版业的精神,切实减轻农民、企业和基层的负担,坚决制止和纠正我省报刊发行中的不正之风,促进报刊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报刊发行进行一次专项治理。现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湘办发〔1997〕34号文件
(一)湘办发〔1997〕34号文件明令停办的8种正式报纸、15种正式期刊和145种内部报纸、335种内部期刊,以及1998年6月17日刊登在《湖南日报》上的“湖南省报刊治理公告”所涉及的正式报刊和内部报刊至今未按要求停办的,必须立即停办。按规定需要在1998年底以前转化为刊型内部资料,至今尚未转化的,一律停办,不再转化。
(二)湘办发〔1997〕34号文件明令停办、转化的内部报刊,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征订和经营行为,不得继续发行。如已收取2000年度报刊订阅费的,所收款项一律退还。
(三)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转为刊型内部资料的,只能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印制时,必须在封面左上角明显位置标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严格执行湘新出联〔1998〕6号文件“八不得”规定,即不得收取工本费、不得拉赞助、不得有协办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不得通过交换方式或赠送方式传播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不得刊登超越主办单位专业分工以外的信息。
(四)湘办发〔1997〕34号文件下发后,未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擅自出版的各种小报小刊,必须立即停办,自行取缔。
二、严格规范报刊征订发行行为
(一)报刊征订发行总的原则。报刊征订发行总的原则是:控制公费征订,鼓励私费订阅。公费征订总量一定三年不变,私费征订坚持自愿。
(二)关于中央和地方党委机关报刊的征订发行。
1、在我省征订发行的中央和地方党委机关报刊,是指《人民日报》、《求是》、《湖南日报》、《学习导报》以及14个市州、7个县市党委机关报。各级党委、政府和宣传部门应将上述党报党刊的征订发行作为报刊征订发行中的第一位任务优先安排,下达指令性公费征订发行计划,保证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