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的方法与要求
1.各地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卫星直接收转。停MMDS(多路微波)、光缆联网、无线差转等传输手段,将广播电视信号传送到每一个村,然后采取多种形式传输到户。对于居住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采用有线的方法将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到户。暂时没有条件入户的地方,可先建立集体收看、收听室,使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村民能听到广播、看到电视,努力创造条件后再逐步传输到户。对于地形复杂、居住分散、比较贫困的地方,可采用小功率转播台进行无线覆盖。有线广播电视的传输质量好,节目套数多,是保证村村长期通广播电视的有效办法,要大力提倡有线传输到户。
2、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信号源设备所需的资金,由省、地、县三级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向农民摊派。省、地(市、州)、县(市、区)、乡(镇)各级财政和计划部门,要增加对村村通广播电视的投入,并将这项工作的资金投入列入年度预算专项拨款计划。有关部门要把村村通广播电视作为自己的支农和扶贫项目,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从经营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村村通广播电视。广播电视信号入户所需经费,由有关的乡镇、村和自愿入户的农户自筹解决。
3、要认真做好信号源设备配置工作。省里负责给每个“广播电视盲村”配置卫星广播电视接收机两台,分别接收中央电视台和湖南电视台卫星广播电视信号。地市州负责给每个“广播电视盲村”配置一台彩色电视接收机。县市区负责给每个“广播电视盲村”配置接收中央电视台和湖南电视台卫星广播电视信号的天线(含高频头)。上述设备实行实物投入,采取政府采购的办法统一购置。同时,要高度重视村村通广播电视的服务工作,搞好广播电视器材的供应,确保质量和价格合理。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组织专门队伍实施,当地村民义务投劳。
4、广播电视转播台;担负着广播电视覆盖广大农村的任务,是农民听好广播和看好电视的关键设施。有关地(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1997年省财政厅和省广播电视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转播中央台和省台广播电视节目转播台的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的通知》(〔1997〕湘广台站字第18号)精神,认真落实好广播电视转播台的事业经费,为其排忧解难,保证广播电视转播台安全优质地转播节目。
四、切实加强对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