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
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1999〕7号 1999年3月22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迁移政策进行改革,是推进整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件精神,逐步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严格政策,规范条件
(一)关于新生婴儿随父亲或者随母亲登记常住户口自愿的问题。
凡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对已随母亲登记常住户口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婴儿,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和未超过20周岁的在校学生,已随母亲登记常住户口,申请随父亲落户的,应逐步予以解决,其中对学龄前儿童和进入高中(含大、中专)学习阶段的学生应优先办理。对未落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应先随母亲登记常住户口,再按上述方法逐步解决随父亲落户问题。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户口登记机关应准予落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二)关于解决分居夫妻落城市户口问题。
对两地分居夫妻一方要求投靠城市配偶的,投靠人实际已在城市配偶处居住、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30周岁,准予在城市落户。
对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超生的,在上述规定年龄的基础上,5年内不得办理投靠配偶落户手续。
(三)关于老人投靠子女落城市户口问题。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准予到城市落户;对夫妻双方共同投靠城市子女的,只要有一方符合上述规定年龄,也座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