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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1、停业整顿,取缔机构。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和国务院整顿金融“三乱”方案的规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的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和行为,一律依法取缔;对已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三乱”活动的各类基金会、储金会、股金服务部等社会融资机构及非法金融机构,一律先停业整顿,后清理债权债务。
  2、清理资产、评估风险。对要整顿的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三乱”活动的各类机构,在依法取缔、宣布停业并发布安民告示的基础上,由各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力量,对机构会计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现有资产和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逐笔登记造册,澄清底子,分析风险,评估损失,明确责任。在宣布停业清理资产期间,停止吸收存款,暂停支付债务,集中力量清理债权债务,制定债务清偿方案。
  3、清收债权,清偿债务。在全面清理资产、澄清底子的基础上,按照整顿的有关原则,落实清收债务的责任,积极清收债权,变现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清偿债务要优先保证城乡居民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资不抵债的,要按照城乡居民存款(股金)、企事业单位存款(股金或代管资金)、机关团体存款(股金或代管资金)、关系人存款(股金)、本单位或机构工作人员存款(股金)、本单位负责人存款(股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投入资金的顺序兑付存款(股金或代管资金),切实维护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严禁党政干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关系人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突击抽逃资金。因参与乱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负责。
  4、查处案件,打击犯罪。在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中,凡对金融“三乱”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对机构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特别是因贪污挪用、失职续职等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各地各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金融的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银行、省农村办、省供销社、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长沙监管办事处)办公,由省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全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各地(市、州)、县、乡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整顿领导小组。农办、民政、供销等部门要成立专门班子,接受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负责实施清理整顿和有关协调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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