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任何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
三、整顿的实施步骤
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认真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做好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的统一时间要求,我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1、清理清收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整顿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本地本部门涉及的金融“三乱”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并宣布停业整顿,清理资产,清收债权。此项工作要在1998年底前完成。
2、清偿债务阶段。凡涉及金融“三乱”的机构,要尽快制定债务偿还和资产处理方案,报地方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积极清偿债务。此项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
3、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1999年5月底前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情况。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整顿工作情况逐个进行检查验收,然后综合情况上报。
四、实行整顿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整顿金融“三乱”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整顿金融“三乱”工作要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和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各地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由各地(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逐级抓好落实,尤其要落实县(市、区)和乡(镇)两级的责任。农办、供销、民政等部门要分别对本系统、本部门的整顿工作负责;审计、财政、监察等监督部门要按各自职能负责对金融“三乱”活动中的资金用途、利益分配进行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要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的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对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主动做好业务指导、情况综合反映和协调督促工作,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查处非法 金融活动。
五、整顿的措施
整顿金融“三乱”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规划,明确措施,谨慎操作,务求彻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