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实行顺价销售
(一)顺价销售粮食必须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顺价销售价格的具体制定办法,由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作价办法,自行确定粮食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
(二)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和销售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必须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与邻近地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价格大体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同时必须办理好营业执照和批发许可手续。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食,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委托方要及时向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预付收购资金。国有粮食企业原则上核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用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结算价。
(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必须经粮权所属的政府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鉴定。陈化粮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陈化粮销售主要用作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按粮权所属由同级财政负责补贴;企业周转粮由企业计入商品削价损失。
五、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保证收购贷款的及时发放,并在新粮登场之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在当前市场粮价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除按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要留给企业作经营资金。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后,不再经营附营业务。原有附营业务企业和新分离后成立的附营业务企业,其所需贷款由有关商业银行供应。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附营业务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价格
各地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价 格。为保护粮农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省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粮食收购价格,具体事项由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七、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