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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建立各级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一)要彻底打破粮食财务“大锅饭”体制,严格按照“米袋子”专员市长州长县长责任制的要求,按粮权所属分级承担粮食财务责任。在应由省级财政负责的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后,如再发生亏损,一律由地市州县负责。严重亏损的,专员、市长、州长、县长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说明。各级政府要把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体系。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下岗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帮助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
  (二)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督促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超储库存和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对地县财政拖欠、截留储备粮油、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不到位的,由省财政在下拨款项中予以抵扣。
  (三)各地要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拓展粮食销售市场,建立产销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自愿组建联合销售公司,降低销售成本,发挥联合优势。要引导和规范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合法经营。各地要按省人民政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有关规定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调销贷款,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其它粮食经营企业的正常粮食购销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一)要切实加强县乡两级政府对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责任。在各级政府的统—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职责,依照《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规范粮食批发经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湖南省粮食批发准入暂行办法》,对本地现有的粮食批发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具备条件的由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粮食批发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办理《营业执照》。对原已登记注册但经重新审查不符合批发经营条件的,要取消相关的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对清理中发现无照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全面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粮食加工厂,严格检查企业的粮源。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的原粮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进,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农民收购,不得向集贸市场购买。乡、村干部不准向农民收粮抵交提留统筹款,已收的粮食必须送交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如实登记作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检查加工企业的粮源,凡不能出具国税部门印制的销货发票或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销货发票以及进出粮食数量、品种不符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无证无照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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