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公布停止执行的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0日)停止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
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8〕28号 1998年12月29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中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精神,坚定不移地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下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一)全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各级粮食局彻底脱钩,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运行体制。在本粮食年度内(1999年3月底以前)原则上维持以乡(镇)粮站(库)为单位的现状不变。是否以县为电位成立粮食收储公司或联合销售公司、要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试点,由各地从实际出发分散决策。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要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保护价常年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措施。采取多种形式方便农民售粮。要坚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收购粮食,不压级压价。坚持户交户结、不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企业坐收坐扣农民售粮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征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粮食,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不得发生亏损。如因违反顺价销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发生新的亏损,农业发展银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节约流通费用,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各级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监督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和不得压级压价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创造有利条件。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销售价由独立核算的粮食收储企业根据顺价销售的原则自主确定。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超储库存费用标准,并将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利息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以利企业正常经营。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购财务挂帐,按国务院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
(四)各地要结合这次企业分设、机构调整,大力整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领导班子,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撤换不称职的负责干部,把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充实到领导岗位。特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要逐步建立企业负责人适当交流和轮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