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研究开发优势为依托,采取一校两制,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智力密集型产业。高等学校科技企业要尽快完成清产核资、评估验证、界定产权工作,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若干以高等学校为依托的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到2002年,创建2至3个产值超过1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集团,争取有1至2个高等学校企业成为上市公司。
(二)建立大学科技园区。高等学校的科技企业要积极参与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要在科研实力较强、产业基础较好的高等学校周围建立大学科技园区,创办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
六、落实优惠政策,进一步营造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良好环境
(一)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二)高等学校独资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大学科技园的科技企业,经省科委认定,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校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高等学校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新成立的校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开发、推广、咨询公司赢利年度的3年内,全部利润均用于企业自身发展。
(四)高等学校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五)高等学校应组织力量支持、帮助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在成果完成后1年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员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六)高等学校科技人员职务发明成果在实施成果转让活动中,成果所有单位应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40%的金额奖励给课题组和个人,其中奖励给个人的比例应占提取奖励总金额的70%以上。对非职务发明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所得收益归成果所有者。允许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收入全部归自己;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可以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离岗自主创办中小型科技企业或到其它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由各校另行制订。
(七)设立高等学校优秀教师科研奖励基金,每年评选10项重大科技进展予以奖励。建立湖南高等学校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制度,每3年评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