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巩固清产核资成果,促使集体企业资产财务管理规范化
(一)切实加强集体企业的建章健制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并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各种损害集体权益的行为发生,促使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资产运营效益。
(二)建立集体企业资产年报统计制度。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从1999年起实行集体企业资产年报统计制度。
(三)逐步完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对于经批准新开办的集体企业,应及时办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手续。集体企业每年还必须到集体资产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年检。
(四)加强对集体企业产权变动的管理。凡涉及集体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活动,如兼并和出售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中的财产转移,都要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集体资产产权主管部门(即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批准。对企业的产权变动,要建立健全财产清理、评估和报批制度,并按规定由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或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五)切实加强集体企业资产处置管理。集体企业出售、转让本企业集体资产所得的资产处置收益,应按规定缴纳税款后,用于安置企业人员、补缴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进行新的资本营运和偿还债务,不准乱分、乱占、乱用或挪作他用。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担保损失等,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清理、鉴定制度,并按规定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
(六)切实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监督。企业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坚持集体讨论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批;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职工工资调整、奖励等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批。
(七)搞好集体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增强财务人员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的能力。财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没有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八)建立健全集体企业财务报告制度。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定期将财务报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注明。企业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财务指标评价考核体系,用以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加强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