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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清产核资成果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财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6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财务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9号 1999年6月3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巩固清产核资成果,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一)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检查督促。对不按要求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优惠政策,不得列入企业改制范围,并暂缓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同时,从1999年6月起,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组织中介机构对没按要求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费用由企业负担。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未如实反映企业存在问题的,要责令其重新进行清产核资。
  (二)认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补课工作。对未开展清产核资或工作“走过场”的企业、单位要进行清产核资补课,严格按照清产核资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等工作。
  (三)尽快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
  (四)抓紧对名存实亡的集体企业进行处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名存实亡且无债务关系的企业予以集中注销,并免收有关费用;对名存实亡但存在债务关系的企业暂缓办理注销手续,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债务的清偿工作,并限期企业3年内予以注销。
  (五)对名为集体、实为假集体的“挂靠”集体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变更工作,由集体企业产权管理部门界定产权后,经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出具变更证明,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变更。
  (六)集体企业经清产核资后,实收资本达不到工商登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企业凭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暂缓补齐审批手续,限期在3年内补齐,到期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则按工商登记规定进行处理。
  (七)建立集体企业日常清产核资制度。集体企业发生转让、兼并等产权变动行为,或财务、帐务发生异常情况,如帐实严重不符、会计信息虚假等,必须进行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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