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湘发〔1996〕3号)中关于“对国家和省明确的贫困县的村办集体企业年利润总额不到2万元的,免征所得税5年”的规定,改为“对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县的村办集体企业年利润总额不到2万元的,免征所得税,其新办的集体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湘政发〔1991〕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湘政办函〔1992〕123号)中关于“开发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的规定,调整为“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间实验、工业性实验、开放性实验室,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四)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的税率33%照章征收。省人民政府对确需扶植的上市公司,采取财政返还18%的办法解决。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5〕19号)中关于“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以及企业服务单位分离后组建的企业,从企业注册之日起,其所得税前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的规定调整按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1998〕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征电力建设资金和重点建设资金增值税的通知》(湘政办函〔1994〕12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1996〕297号)继续执行。
四、移民开发资金税前提取,列入成本。
五、停止执行下列文件中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款: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7〕21号)中“允许盈利企业在税前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补充生产资金”;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煤矿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发〔1995〕9号)中“地方国有煤矿增值税超过原产品税税负的,比照执行国家统配煤矿的优惠政策予以缓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湘发〔1995〕21号)中“对供销合作社工业企业……可按企业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费”、“按商品销售额提取0.3~0.5%的为农服务培值费”;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邮电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7〕119号)中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款;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通知》(湘政发〔1996〕32号)中“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每年可按销售收入的1~2%的比例预先提取技术开发费和新产品促销费,列入成本”。
六、凡省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对有关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在该工程验收投产以后停止执行,其工程建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费,不再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