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
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2号 1999年1月14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制定了一些加快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规范全省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执行以下规定:
(一)高速公路和列入省交通骨干网络建设重点工程的常德至张家界、吉首至罗依溪、怀化至黔城、衡阳至宋家塘、永州至蓝山南风坳、资兴至郴州至桂阳、娄底至涟源、澧县至东岳庙等公路,湘北干线、常德207国道绕城线及列入洞庭湖防洪工程的沅江白沙、茅草街、岳阳洞庭湖、大铺口、桃源沅水等大桥,水利灌溉和水利防洪工程、城市防洪工程、环保和生态工程、粮食和棉花仓库等建设项目,只征收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所得税,其他地方各种税费予以免缴。耕地占用税按省人民政府原定的政策执行。
(二)以防洪、蓄洪、灌溉为主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其耕地占用税按最低标准应税总额的30%计征,已打入工程概算的耕地占用税应全部缴纳。湘江大源渡枢纽的耕地占用税按中央和地方每平方米各0.6元缴纳。以发电为主的大型水利水电项目耕地占用税,原则上不予减免。铁路建设项目中凡省人民政府已规定给予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站前用地设施的耕地占用税,属省收取的部分减免。
(三)凡列入省重点工程建设的水利水电项目的自采自用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税按应税总额的10%计征。
二、下列文件中的有关优惠政策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96〕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和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等税费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6〕38号)文件中有关内容调整为:
1、车辆通行费管理体制维持现行办法至2000年;
2、“九五”期间,由交通部门收取的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新车交通建设费、运输管理费、船检费、航道养护费等属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