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这次关井压产的对象是:
1、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凡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以及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依法取缔;
2、1997年1月1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一律予以关闭;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予以关闭;
4、开采高硫高灰煤,且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
5、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虽“两证”齐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也要予以关闭;
6、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事故多发矿井要停产整顿,通过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也要予以关闭。
按照国务院下达的任务,到1999年底,我省要完成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2571处、压减产量1250万吨。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关闭。第一批3月底完成,关闭568处,压产398万吨;第二批4月底完成,关闭1646处,压产656万吨;第三批6月底完成,关闭357处,压产196万吨。7月份进行整改、自检、互检和检查检收,11月底召开全省关井压产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各行署和市州政府必须将省下达的指标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矿,并将落实情况上报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在关井压产期间,各地、市、州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有关部门不得换发、补发“两证”和营业执照;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有关经营单位和厂矿企业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货款,火工产品生产及供应部门不得提供火工产品,税务部门不得提供票据,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严格执行规定。为规范全省煤炭经营秩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煤炭准销证制度。
六、关井压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坚持依法办事。要组建公安、工商、监察、煤炭、地矿、电力、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关井压产措施的实施及行政执法监察。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防止因方法简单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