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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6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纺织工业深化
 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1998〕4号 1998年4月24日)


  为推动我省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使纺织行业实现改革与脱困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定不移地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从1998年起,全省用3年时间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36.6万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4万人,实现全行业扭亏为盈。其中,1998年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15.5万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万人,减亏6000万元。按照国家计划,每压缩淘汰1万锭落后棉纺锭给予财政补贴300万元,由中央、地方财政各承担150万元:同时安排银行贴息贷款200万元。中央财政补贴的150万元已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按《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省财政对省属企业给予财政补贴150万元、并承担贷款贴息资金,对地州市企业给予财政补贴75万元,已列入省财政预算。各地州市要落实对地州市企业的财政补贴75万元和贷款贴息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压缩淘汰的落后棉纺锭设备,由省纺织工业集团公司负责监销。
  二、全省用于企业兼并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规模的计划安排,继续向纺织行业、特别是有压锭任务的国有大中型棉纺企业倾斜。4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用于纺织工业的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997年的水平。棉纺压锭任务较重的试点城市,1997年纺织结转项目和1998年新开压锭项目所需规模超过本地1998年下达核销规模50%时,方可向国家申请新增核销规模。
  三、妥善分流安置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财政、劳动、纺织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坚决落实“三家抬”政策,确保再就业服务中心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在资产重组中被置换出的土地,其使用权的处置收益可全额用于企业分流安置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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