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5号 1998年3月20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7〕43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省地方气象事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领导。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是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省既是自然灾害十分频繁的省份,又是气候资源非常丰富的省份,要实现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的转变,必须增强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充分合理地开发农业气候资源,大力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因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地经济建设对气象工作的需求,制订地方气象事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积极支持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要充分利用国家气象现代化大中型骨干项目建设的有利条件,加快与之相配套的项目建设)增强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和防御能力,以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气象部门要继续坚持以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服务农业为重点,加快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努力发挥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的效益。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拓进取,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形成气象事业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我省气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湖南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明确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主要任务。我省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主要任务是:与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相配套,建成省、地、县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在全省建成县级气象信息产品与服务终端;在强对流天气频繁发生的地区布设新一代天气雷达监测网;建立人工影响天气综合技术系统和作业指挥系统,并在部分地区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实验示范基地;建成我省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完善省、地卫星遥感灾情监测系统;建立防雷技术系统、电视天气预报服务和“121”电话气象服务系统;建成农业气象和商品粮基地气象服务系统,积极开展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气象科技扶贫等项目;建立省、地级新一代人机交互处理系统,完成省以下气象辅助通信网设备的更新。
三、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实行双重领导和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其发展和维持主要靠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7〕43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2〕42号文件精神,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为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和维持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按现行事权统一的财政体制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将发展和维持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的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纳入同财政预算,并随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