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改革和完善人民银行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商业化改革步伐,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建设,积极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农村信用社,认真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办”,积极引进国内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增强金融机构的筹资、融资和服务功能。全面整顿金融秩序,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高效运行。
(十八)积极稳妥地培育资本市场。继续发挥银行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逐步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在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大胆采用建设--经营--转让(BOT)、转让--经营--转让(TOT)、资产收益抵押(ABS)和项目融资等融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债券。探索非上市募集公司的设立方式及其内部股票、股权证依法转让的办法。创造条件组建有实力的省级投融资公司,委托投资公司对政策性资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将各种基金聚合使用,把政府以基金形式投入电力、邮电、交通等企业的资金变为股权,改造后争取上市,扩大融资功能。积极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组建交易、评估、咨询、中介服务相配套的省级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实现全省联网。
(十九)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投资结构优化。进一步明确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集中财力并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高新技术等建设周期长、社会效益好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竞争性项目主要由企业来承当投资主体,允许并且支持企业在煤炭、发电、收费公路等基础产业投资。竞争性项目逐步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改建、扩建和新建的竞争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和招投标制度,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的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资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的有效性。
六、转变政府管理经济方式,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体系
(二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制定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原则,研究制定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
(二十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设,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体系改革试点。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下,把有条件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直接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大公司、大集团,构造成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打破行业界限,在城市范围内组建若干家综合性的资产经营公司。围绕建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加快构建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明确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国有股权管理,研究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具体政策。在长沙市、岳阳市、株洲市、湘潭市等优化资本结构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体系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向其他中等城市铺开。试点城市应率先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按企业规模、效益分类定级。对党政机关干部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使管资产与管人相统一。出资人依法选择企业领导人,企业领导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强化国有资产经营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体系和产权报告制度,推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建立资产经营考核奖惩体系,实行经营者年薪与资产经营业绩挂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快住房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