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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供销合作社大力开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事物,由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1、省农业银行应积极支持项目单位主动向当地开户银行申报项目,由开户银行按项目贷款的要求进行评估,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发放。
  2、各级政府要鼓励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项目,以增强为农服务的实力。
  3、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4、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兴办的生产经营设施和龙头加工企业(含技术改造)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专业合作社利用外资兴办的各类生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兴建农副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应优先安排土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6、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专业合作社新办的“三产”项目,自开业之日起,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一2年。
  7、专业合作社开发“四荒”,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免征1—3年。
  8、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乱收费。
  五、切实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的领导
  发展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与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的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对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按照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规范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做到积极、稳步的发展。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抓住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人力、物力,通过优化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各类专业大户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发展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有实力的龙头企业。
  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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