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产划分。主要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挂帐按收储企业与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的实际占用进行合理划分。
①固定资产。主要粮食仓储设施一律留作收储企业财产,其他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合理划分。
②流动资产。现有粮油商品库存、包装物等主要流动资产均不划转;属于原企业从事附营业务购进的商品库存和短期投资等,按帐面余额划转附营企业。
③责权债务。属于企业开展附营业务形成的债权,随附营业务企业划转。属于原企业附营业务实际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经审计清理后划转到附营企业;除银行借款以外的债务,属于企业开展附营业务形成的,随同附营企业划转。
④财务挂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21号文件规定,经清理、核实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但分设后的附营企业,要承担经营性挂帐利息和本金的消化。
(3)机构分设。原企业从人员、资产上划分后,设定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和新设企业注册登记。在具体分设过程中,要注意业务的衔接和工作的协调,使其顺利过渡。
3、企业分开工作必须在各级粮食局统一领导下,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认真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协调配合搞好企业分设、财产划转、资金分离工作。粮食收储企业和附营企业分设后,要对现有粮油库存及其他财产、物资进行认真清理,按库贷挂钩要求,建立健全粮油商品库存合帐,确保库存真实和粮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三)资金分离
1、己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开户。
2、成建制转体为附营业务的城镇粮站。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另行于开户。
3、从粮食收储企业中分离出来实行独守核算的附营企业,必须把经清理、核实后的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银行。
4、城镇粮店和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所需贷款一律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不对这类企业发放贷款。
5、附营企业要按规定具有一定的资本金,并逐步充实自有资金。
6、信贷资金(包括信贷基金、呆帐准备金)的具体划转办法,由省人民银行会问省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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