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实施
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19号 1998年6月15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粮油收购资金管理,确保粮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政策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提出以下方案。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开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指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力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
2、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分开
1、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彻底分离,设立单独法人,做到人、财、物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
(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以及各类公司都继续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营企业。
(2)凡以粮油加工或其他附营业务为主,附带少量收储业务。或基本没有承担粮食收购、保管任务的城镇粮站、粮店,要成建制转体并更名,组建成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营企业,
(3)目前以粮食收储业务为主的企业,对纳入统一核算的其他附营业务。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营企业。
(4)纯收储企业不进行机构分设和财产划转,但必须按照粮食收储业务量测算,对企业实行定岗定员,将富余人员裁减分流出来,另行安置。
2、企业分开可根据经营规模和基本条件,按如下原则进行:
(1)人员划分。粮食收储企业根据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的有关规定,按收储业务量测算。对从事主营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实行定员定编。富余人员另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