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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理顺机构,建立精简、高效、协调的小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机构改革的方针和原则,赋于试点小城镇一定的人事自主权,允许试点镇政府在不突破现有编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在机构设置上,按照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允许试点镇从实际出发,突破现有格局。要明确界定各部门设在乡镇的派驻机构、延伸机构的职权。加强综合改革试点镇的领导,配备强有力的镇领导班子,增强试点镇统筹协调能力。
  (二)改革和完善小城镇政府经济管理体制,扩大镇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强化经济管理的协调、服务职能。一是凡属试点镇自筹资金、自求平衡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镇政府自行审批,报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纳入国家投资规模计划;二是试点镇税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三是在试点镇兴办的私营企业及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由县(市、区)工商局委托镇工商管理所代办营业执照;四是试点镇的存量土地出让收益,除上交省的外,主要返还给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五是允许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试点镇合法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业务。
  (三)率先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件精神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综合改革试点的小城镇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允许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四)建立和完善综合改革试点镇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试点镇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继续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凡在综合改革试点镇的各类企业中就业的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应在参与养老保险的同时,积极参加工伤、就业、医疗事业等方面的保险,形成覆盖面广、保险种类齐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建立促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多元化投资机制。试点小城镇的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适当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来投资。在发展经济、增加财力的基础上,可从镇一级财政支出中加大对镇公用建设事业的投资比例。试点城镇的维护建设税要全部返还给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依靠进镇农民建设新兴城镇的路子。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促进试点小城镇乡镇企业率先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发展小城镇经济中的支柱作用,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的科技含量,搞好污染治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连片发展,建立和形成工业小区。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的乡镇企业,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加快向“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中”的现代企业制度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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