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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17号 1998年6月21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省人民政府:
  为推动我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小城镇经济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小城镇综合改革。是在人口密集的小城镇进行的全面、综合、配套的改革,是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试点的任务是在小城镇建立一种政府精干高效、企业制度规范、市场竞争有序、城镇规划科学、保障机制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新体制,促进试点镇经济不断上新台阶,带动整个地区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快速发展。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尽快实现小康目标,是判断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是否成功的标准。
  试点必须以党的十万大精神为指针,以“加快改革,规范起步,依法建设,健康发展”为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改革与发展的具体目标与保证措施;注重多项改革的综合配套。在整体推进的同时,坚持重点突破;改革措施既要与现行的政策规定相衔接,又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超前实践和探索;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有关地(市、州)、县、(市、区)和部门的积极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规划实施,把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
  二、试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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