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1998〕8号 1998年6月12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今年是建国以来在我省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数量最多的一年,预计10万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今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是保证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各用人单位和大中专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保证毕业生及时走上工作岗位。
二、今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原国家教委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为依据,继续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23号)精神,按照“行业归口,生源归口,专业对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三、积极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对已有的毕业生就业渠道,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畅通。要继续发挥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主渠道作用,鼓励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毕业生优先和放宽办理有关手续。
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毕业生,其户粮关系允许迁入非国有企业所在地或个体、私营经济兴办地,由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代为办理落户上粮手续,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毕业生档案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7〕2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管理。
四、要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品学兼优的应届毕业生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机关和重要岗位。对今年参加政府机关公务员考试合格的应届毕业生,要按原计划接收并安排好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试行预备公务员制度,录用应届毕业生先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选拔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所需编制从人员分流和自然减员中解决。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录用工作人员,除军转等指令性安置外,应优先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