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和储备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供应与管理。收购资金承贷主体和管理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局按有利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原则研究确定。粮食调销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粮食收购、调销、储备的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二十九)粮油工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城镇粮店和从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所需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性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分流人员和开展正常经营,安排所需贷款,并根据企业经营和效益情况保持贷款必要的增长。
(三十)加强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并停止贷款。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对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落实还贷责任,限期归还。今后再出现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立即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的,由有关地县政府承担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资金。凡地(市、州)、县(市、区)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粮食拨补款或地方政府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导致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由省财政厅从对该地(市、州)、县(市、区)的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少归还银行贷款。
七、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十一)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形成分工明确、调控及时的决策机制和运作机制。省计委、省粮食局耍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制定全省粮食总量平衡计划,落实粮油进出口计划,负责省级储备库的规划和建设;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要协同管好省级储备粮,督促落实地县粮食储备;省粮食局要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坚决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顺价销售的政策,大力深化粮食企业自身改革;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价格的监管和检查;省财政厅要搞好粮食风险基金和省级财政承担的粮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监督;省农业发展银行耍搞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严格执行封闭运行的政策;省工商局要按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好粮食市场;省审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全省粮食财务挂帐的审计工作;其他部门都要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落实国家各项粮食政策。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