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逐步完善省地县已建立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
(二十一)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以上粮食局进行资格审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审定合格的资格证明办理批发经营执照。批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有50万元以上自有经营资金,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固定的仓库及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承担政府规定的调剂市场余缺和平抑市场粮价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
(二十二)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零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发展粮食零售。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二十三)坚持全省粮食市场的统一性,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县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销。
(二十四)加强省际间、地市间、县市间粮食购销衔接工作。产销区要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搞好粮食余缺的调剂。
六、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改善资金管理办法
(二十五)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继续按原规定,由省负责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的政策性挂帐本金及其在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发生的挂帐利息和省属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省已作清理认定,由省负责消化。
(二十六)对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地区行署和市州政府根据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清理办法,认真进行清理,经中央和省审核、确认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挂帐本金由地区行署和市、州政府统筹资金负责消化。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因中央未停息而发生的挂帐利息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纳入消化计划。省属粮食企业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清理核实。1998年6月1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省政府将根据各地财力状况、挂帐数额及粮食产量等情况,从1999年1月1日起,分别安排在5-10年内消化挂帐本金。挂帐利息由省政府根据各地消化挂帐任务完成情况按规定给予补贴(中央贴息)。
(二十七)经清理核实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帐。为确保各地按中央规定如期完成消化挂帐任务,省和地(市、州)农业发展银行统一设置消化挂帐资金专户。政策性挂帐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消化,粮食企业经营性挂帐在规定期限内用其所得税前的经营利润等消化。各地(市、州)县(市、区)将每年需消化的挂帐资金一律解缴到该地(市、州)县(市、区)在地(市、州)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消化挂帐专户,省、地(市、州)农业发展银行收到消化挂帐资金后,等额核减挂帐贷款数额。以地(市、州)为单位未完成消化挂帐任务的,省财政将在对地县财政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