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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九)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安排原则和匹配比例,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各地(市、州)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每年由省政府根据调控粮食市场的需要下达。各级都要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确保落实。如地(市、州)自筹的资金不能到位,省财政相应从有关地(市、州)资金调度款中扣回,再由省财政划拨到该地(市、州)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中。
  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省地(市、州)县(市、区)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因执行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时应予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调整,须经省政府批准。
  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权属同级政府。在粮食市场需要全省调控时,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可以补助地(市、州)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不足;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地(市、州)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集中到省财政,与省粮食风险基金补助部分一起统一及时拨补给有关的各级粮食企业。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级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专款专用。
  三、建立适度规模的地方粮食储备,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
  (十)加快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建立和健全省、地(市、州)、县(市、区)三级储备制度,对储备粮与企业经营性粮食实行分开管理。省、地(市、州)、县(市、区)三级粮食储备总规模确定为20亿斤原粮。其中,省级储备粮规模10亿斤,今明两年暂按8亿斤到位;地(市、州)级储备粮规模4亿斤,县级储备粮规模6亿斤,2-3年内到位。省储备粮的粮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利息和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拨补到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制定。地县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由地县财政负担。
  (十一)省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省通过资产整体划转办法,适当上收部分储备库,作为省省属粮食储备库,人、财、物由省粮食局直接管理。有关地区行署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和企业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新收省管库的工作。地(市、州)、县(市、区)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地区行署和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
  (十二)省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抛售业务,由省直管库或委托有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具体实施。对现有的省储备粮要逐步划转到省属储备库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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