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粮食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要实行分离,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独立核算的粮油工业、饲料、运输企业、多种经营公司及城镇粮店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在商业性银行开户的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通过清理划转到有关商业性银行开户。对原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应从资产、人员、机构上与收储业务彻底分开,组建独立法人的附营业务经济实体,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在商业性银行单独开户。纯收储企业要将富余人员分流出来,安置到其他附营企业。
(五)国有粮食企业要定岗定员,实行减员分流。今明两年内,全省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要减少到现有人员的一半左右。要采取有力措施搞好粮食职工再就业工程。对暂时末安排转岗从事多种经营的分流人员,应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工程体系。在一定时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鼓励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新办粮食企业所需人员。首先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各级政府要把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权要按省政府湘政发〔1996〕36号文件认真落实。省原核定打入各地粮食财务下放基数中的粮食商业企业离退休人员经费要确保落实到位。
二、合理划分省、地(市、州)的粮食事权,全面落实粮食分级负责制
(六)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地方政府对全省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全面负责,实行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落实专员、市长、州长、县长责任制。
(七)省政府负责全省粮食的宏观调控,主要任务是:制定中长期粮食发展规划,搞好全省粮食总量平衡,组织和落实军粮供应和粮食进出口;在国务院的指导下,组织落实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并承担利息和费用补贴,搞好省级直属粮食储备库建设;负责消化省本级应承担的粮食财务挂帐;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全省性的粮价大幅度波动时,及时通过省级储备粮的吞吐稳定市场粮价;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储备粮收购、粮食出口指标、储备库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
(八)地区行署和市州政府要在国家和省宏观调控下,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全面负责,主要任务是:加强粮食生产的领导,增加粮食有效供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品种结构;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掌握必要的商品根源。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和农业税征收的政策,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定购粮收购指导性计划具体确定粮食定购任务、定购品种和入库比例,并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保证城镇居民口粮,大中专学生、部队、两劳两所人员用粮,水库移民、需要救助的灾区和贫困地区用粮的供应;制定和落实消化本地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做到不挂新帐,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杜绝挤占挪用;建立和完善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应付本地区自然灾害及调控市场需要,落实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储备。并报省政府备案;搞好本地区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负资本地区粮食余缺调剂;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市场和价格管理监督。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县级政府的事权和责任由地区行署和市州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