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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1998〕7号 1998年6月5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明确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原则:“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粮食财务帐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更好地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充分利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明显改善、粮食供求情况较好的时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分离。省、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局作为同级政府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职能机构,保持稳定和精干。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粮政管理,管理地方储备粮油,负责粮食行业规划与指导,统一监管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完成粮油购销业务,审查社会粮食批发经营资格,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粮食市场。对承担主营业务的所属粮食企业行使行政管理权和法人代表任免权。各级粮食局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
  政企分开后,各级政府要合理核定本级粮食局的人员编制。粮食局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经费按省政府关于粮食财务体制下放政策的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不得向企业摊派。
  (二)国有粮食企业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受政府委托代理政策性业务,由政府按规定给予合理补贴。
  (三)国有粮食企业要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大力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和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变化,对现有城乡粮食购销网点的布局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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