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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湘政办发〔1998〕 32号 1998年8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维护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止非法印刷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含彩色包装袋以及各种基材的塑料包装制品)、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陶玻容器印刷制品、电化铝烫印箔、胶粘带、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办法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及本办法。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包装印刷办)负责具体工作。各地、市、州、县经(贸)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实行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营场地(所)证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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