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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9日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开发、利用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土地的权属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土地的规划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地力质量监督检查。上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保护蔬菜基地。”
  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第六条第三款改作第二款,修改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缴纳标准,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收、缓收、免收。所收基金应专户储存,用于蔬菜基地及其科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村(分场)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山坡地。确需占用菜地的,须经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管理部门核实,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减少的菜地由当地用其他耕地补上。”
  四、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以后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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