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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1997修正)[失效]

  已建成的专业菜地,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规划为专业菜地的耕地严格控制征用。确需征用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报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规划实施,不得占用规划为专业菜地的耕地。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执行本办法卓有成效的;
  (二)对保护、开发和利用专业菜地成绩突出的;
  (三)对维护和建设蔬菜生产设施效果显著的;
  (四)同非法占用专业菜地或破坏蔬菜生产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十五条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菜地的,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菜地的,无权批准或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并限期恢复种菜。
  第二十六条 对蔬菜基地造成污染的,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蔬菜生产者荒废菜地的,责令限期恢复种菜,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按该菜地荒废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收取荒芜费。超过期限拒不种菜的,收回菜地另行安排他人种菜。
  擅自将专业菜地改种其他作物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应限期恢复种菜。
  非法占用或损坏蔬菜生产设施,影响蔬菜生产的,责令赔偿损失。
  征用菜地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损坏水系、道路,影响邻近蔬菜生产的,应限期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破坏蔬菜生产,故意损毁蔬菜生产设施和蔬菜基地界桩标志,阻碍蔬菜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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