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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1997修正)[失效]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征用菜地的分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征用菜地的分期规划,制定补充蔬菜生产面积的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规划征用区的菜地,近期内不征用的,要加强保护和管理,维护生产设施的完整;近期内计划征用的,在征用前应继续种植蔬菜。征用后,在开发建设时,建设单位要负责保护水系、道路等生产设施,不得影响邻近菜地的生产。
  第十六条 征用菜地,用地单位必须持市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按审批权限报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乡(场)、村建设占用菜地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菜地的,应服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征用的菜地,从批准之日起,征用单位满一年未使用而荒芜的,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该菜地征用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一至二倍收取荒芜费;满两年还未使用的,除收取荒芜费外,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与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安排种菜。

第四章 规划发展区

  第十九条 规划发展区菜地,是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区、县(市)计划扩建的专业菜地,面积二万五千七百亩。
  第二十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划定规划发展区的保护线,绘图造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充蔬菜面积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扩建的专业菜地要建成土地平整、道路畅通、沟涵配套、能排能灌的蔬菜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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