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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
 (1991年3月19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4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改 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蔬菜基地的保护,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计划扩建的专业菜地,以及蔬菜生产的附属设施。  
  蔬菜基地分为长期保留区、规划征用区、规划发展区进行保护。
  第三条 专业菜地面积,按照本市城市人口人均三点三厘菜地安排。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搞好蔬菜基地的分区规划,加强管理,严格保护。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开发、利用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土地的权属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土地的规划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地力质量监督检查。上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保护蔬菜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菜地。
  专业菜地不得荒废,不得改种其他作物,除国家征用外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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